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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93)
阿爾巴尼亞(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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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圭拉(244)
南極洲(672)
阿根廷(54)
亞美尼亞(374)
阿魯巴(297)
澳大利亞(61)
阿塞拜疆(994)
巴哈馬(1)
巴林(973)
孟加拉(880)
巴巴多斯(1)
百慕大(375)
比利時(32)
伯利茲(501)
貝寧(229)
百慕大(1)
不丹(975)
玻利維亞(591)
博茨瓦納(267)
巴西(55)
白俄羅斯(673)
保加利亞(359)
布其納法索(226)
布隆迪(257)
柬埔寨(855)
喀麥隆(236)
加拿大(1)
開曼群島(1)
乍得(235)
智利(61)
可可島(61)
哥倫比亞(57)
科摩羅(269)
剛果(242)
庫克群島(682)
哥斯達黎加(506)
克羅地亞(385)
古巴(53)
塞浦路斯(357)
捷克共和國(420)
丹麥(45)
吉布提(253)
多米尼加(1)
東帝(670)
厄瓜多爾(593)
埃及(20)
赤道幾內亞(240)
愛沙尼亞(372)
埃塞俄比亞(251)
斐濟(679)
芬蘭(358)
法國(33)
法屬圭亞那(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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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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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30)
格林納達(1)
瓜德羅普(590)
關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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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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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1)
日本(81)
約旦(962)
哈薩克斯坦(7)
肯尼亞(254)
基裏巴斯(686)
科威特(965)
吉爾吉斯斯坦(996)
老撾(856)
拉托維亞(371)
黎巴嫩(961)
萊索托(266)
利比亞(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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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370)
盧森堡(352)
馬爾他(265)
馬來西亞(60)
馬紹爾群島(223)
毛裏求斯(230)
墨西哥(52)
密克羅尼西亞(691)
摩爾多瓦(373)
摩納哥(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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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212)
莫桑比克(258)
緬甸(95)
納米比亞(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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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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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喀裏多尼亞(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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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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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爾(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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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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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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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裏蘭卡(94)
聖赫勒那(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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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46)
瑞士(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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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992)
坦桑尼亞(255)
泰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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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216)
土爾其(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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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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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說明 1. 産品性質及風險 黃金保證金交易是屬於高風險的投資,只適合於豐富投資經驗的個人與法人。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的線上交易平臺可允許使用高額的杠杆比例來進行交易。在這個比例的操作下,市場的變動對戶口的影響可以很大。理論上來說,用最高的融資比例來操作黃金、白銀現貨交易,只要市場有變動,不但失去全數投資本金,更有可能損失比原先開戶還要高的金額。因此,用來操作黃金保證金交易的資金應該是不會影響您日常生活或公司營運開銷的資金,如仍有疑問,請先咨詢您的獨立財務顧問或尋求其他專業意見。 2. 市場免責權 任何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的分析師或工作人員所發表關於未來市場走向的評論,並不代表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的意見,而且也沒有任何保證,更不會構成任何買賣建議。任何因爲依賴這些消息而導致的損失,或新聞訊息的延遲、遺漏或文字上的錯誤,也與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無關。 3. 線上交易的風險 除了上述的風險外,以互聯網爲主體的線上交易系統也有其本身的風險,這包括了硬體、軟體及網路的連線等等。因爲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並沒有權力也絕不會控制網路的信號端、接收器、電腦設定及路徑、與網路連線的穩定性。當透過網路下單時,任何連線的失敗或延遲,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不負任何的責任。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有備份系統,以及伺服器當機時的備案來降低發生的可能性。 4. 資料的准確性及內容發布 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對本網頁站的內容作更改而不需要發出通知,而有關的更改主要是爲了協助交易人作出獨立的投資決定,但並不構成任何買賣建議。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的准確性,但並不保證其准確性,並且不會接受任何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因網站內容,或因您未能進入網站,或因任何通過這個網站傳送或接收的指示或通知的延遲或失敗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破壞負責。 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無意以本網頁用作發布,或受任何國家的任何人用作發布或任何用途,此舉會違反地方法律或條例。本網站提到的任何服務或投資並非提供予居住在任何國家的人等,而提供有關服務或投資會違反地方法律或條例。到訪本網站的瀏覽者有責任查清楚和遵守其所受規管的地方法律或條例的規定。 5. 市場風險和網上交易 交易平臺提供複雜的單據輸入和追蹤交易記錄。除了在異常波動的市場情況下,所有止損單、限價單和訂單之價格保證不會偏離您設下的價格。網上交易提供的方便性或高效率,都不會減低貨幣交易所帶來的風險。所有報價和交易都會受到本網站上提供的“客戶協議”的條例和契約所規管。 6. 模擬帳戶 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模擬帳戶內的所有資金及盈虧均屬虛擬性質,您不會在模擬帳戶內承擔任何資金風險,相反您亦不能提取模擬帳戶內的任何結餘。模擬帳戶只會於到期日前有效,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模擬帳戶的有效日期。 7. 破産披露 黃金保證金交易是屬於高風險的投資,只適合於豐富投資經驗的個人與法人。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的線上交易平臺可允許使用高額的杠杆比例來進行交易。在這個比例的操作下,市場的變動對戶口的影響可以很大。理論上來說,用最高的融資比例來操作黃金、白銀現貨交易,只要市場有變動,不但失去全數投資本金,更有可能損失比原先開戶還要高的金額。因此,用來操作黃金保證金交易的資金應該是不會影響您日常生活或公司營運開銷的資金,如仍有疑問,請先咨詢您的獨立財務顧問或尋求其他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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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協議書
注意事項 1. 客戶應該瞭解在進行買賣黃金、白銀現貨的過程中,有獲取利潤的機會,但同時有可能遭受虧損,在不利的買賣情況下,虧損程度甚至會超過存入的保證金數額。黃金、白銀現貨價格的變動會受到多種不能預測的世界性因素影響,買賣的風險極大。 2. 請在簽署本協定前,認真閱讀整份協定. 本協議於年月日簽訂。協議的其中一方為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交易 商”),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位於:Room 1701,17/F.,Henan Building,No.90,Jaffe Road,Wanchai,Hong Kong另一方(以下稱“客戶”)之名稱、位址及詳情則於本協定之附錄中。 鑒於: I. 客戶有意在交易商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以供客戶買賣黃金、白銀現貨(以下簡稱“金銀現貨”)。 II. 交易商同意按下列條款及條件,不時應客戶的請求並由交易商自行決定讓客戶開立一個或多個帳 戶,並接受及保持該以名稱、號碼或其他方式開立的帳戶。交易商接受客戶直接執行或由客戶授 權代理人發出的所有金銀現貨買賣指令。 III. 金銀實物交收: 1. 交收地點:香港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指定的地點。 2. 交收標準:按倫敦金銀公會執行標準,交易商有權交付非倫敦金銀公會指定但品質與倫敦金銀公會標準相同的金銀現貨。客戶交付的金銀現貨必須征得交易商的確認並進行品質檢驗(交易商認同的品牌除外。) 3. 交收結算:交易商在客戶發出現貨交割請求並收到全部貨款後五個工作日內交貨。客戶交付現貨需在客戶發出交貨請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貨交到本公司指定的地點,檢驗合格後兩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貨 款(檢驗時間不超過兩天)。 4. 費用:客戶提貨或交貨須支付交割貨款總額5%的流通費用。 雙方協定如下: 1. 字詞釋義 A. “客戶”一詞用於本協定時,如客戶為個人,則包括客戶本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如客戶為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東主、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以及其業務繼承人;如客戶為合夥經商商號,則包括客戶帳戶保持有人,以及該合夥商號的繼承人;如客戶為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B. “基本保證金”指交易商不時自行決定要求客戶存入的按金。該等保證金須於發出買賣指令時或前存入交易商,作為對所有金銀現貨交易的履約擔保。 C. “追加保證金”指在必需保證金(基本保證金)因市場價格的不利波動而出現虧損時,交易商要求客戶填補的保證金。追加保證金額必須百分之百補足至必需保證金的數額。 D. “附加保證金”指交易商認為應增收客戶的按金。此等保證金是作為在客戶通過交易商進行的任何或所有金銀現貨交易時進一步擔保。 E. “工作日”指本港註冊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不包括星期六)。 F. “授權代理人”指客戶按照本協定第3B 條委任的一個或多個授權代理人。 2. 資格 個人客戶需保證本人為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商號或公司客戶需保證本身是正式組成及註冊。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本協議及一切買賣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協定及該等買賣合約均對客戶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可執行的義務。 3. 帳戶之操作 A. 客戶有權自行決定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操作其帳戶: (a). 客戶自己發出指令,操作其帳戶; (b). 客戶根據本協定第3B 條規定,委託一名代理人操作其帳戶。 B. 如客戶選擇委任其他人士為其買賣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則該授權代理人可全權操作客戶在交易商處開立的帳戶。交易商有權並據此指示,接納由授權代理人發出的有關操作客戶帳戶的指令或指示。客戶茲批准及確認授權代理人以客戶代理人身份為客戶帳戶進行的一切買賣。 C. 客戶同意即使授權代理可能是受雇於交易商,授權代理人仍是客戶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向客戶做的任何聲明或保證,不構成交易商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客戶亦明確同意交易商無須對授權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負責。 D. 上述授權代理人無權代表交易商接受客戶向交易商支付的款項。客戶應直接向交易商支付所有付款,並應索取由交易商發出的正式付款收據。上述授權代理人亦無權代表客戶接受付款。除非客戶以書面發出明確的指示,否則所有按本協議應該支付的款項,必須指明支付給客戶。 E. 除非及直至取消委任通知書或委任新代理通知書送達本協定所載交易商的註冊位址或主要營業地點,否則根據上述各條款所作的任何選擇或委任應維持全面有效。取消委任通知書應於交易商實際接受通知書後立即生效。 F. 客戶同意並申明其本身完全接受交易商制定的貴金屬買賣規則,充分瞭解金銀現貨買賣所涉及的風險,並確知其向交易商發出的指令,可能會受當時交易情況影響而無法執行(尤其是結算所持合約所訂立相配合合約的指令),客戶同意所有與本合約有關的損失由其承擔,交易商無須對任何與本合約有關的損失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由於交易商處理失常或疏忽所致。 4. 結算及保證金 A. 客戶需向交易商存入保證金,金額由交易商不時指定,而存入的貨幣須為交易商所接受者。 B. 客戶在交易商處開立所有新帳戶前,必須先存入交易商規定的最低存款。在進行所有買賣交易前,客戶須確保在交易商處存有交易商不時規定的必需保證金,以確保其買賣指令能夠執行。客戶的帳戶只要尚有未平倉合約(即尚未交或收的金銀現貨以完成合約,或合約尚未平倉),客戶仍須存入保證金,及維持其帳戶的必需保證金水準。倘必需保證金出現虧損,則客戶須存入追繳保證金,以百分之百補足規定的金額,惟客戶不得遲於交易商指定的時間存入該追加保證金,否則交易商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及保證交易商本身的利益。倘客戶持有不同時間訂立的未平倉合約,交易商有權選擇將某些合約斬倉,並決定斬倉順序。該等行動是遵照客戶正式向交易商發出的指示而作出,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不可撤銷同意,交易商在採取上述行動時,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使客戶減少或免受損失。 C. 倘交易商本身酌情認為需要,或交易商確定需要增收附加保證金,在客戶同意接到要求時,向交易商存入該附加保證金,惟即使已作出增收附加保證金的要求,交易商仍可隨時行使其在上述第4B 條所列的權利。交易商可自行決定隨時更改保證金金額。任何以往的保證金金額,均不能作為先例,而新訂的金額一經確定,即可適用於受更改影響的現有及新訂合約。 D. 凡客戶交於交易商的任何款項,不論作為存款、保證金、抵押或作其他任何用途,交易商概不付予客戶任何利息。 E. 交易商收到客戶保證金後發出的收據,乃確定客戶已將該筆保證金存入其在交易商處開立的帳戶的決定性憑證,別無其他用途。 5. 抵押 A. 客戶由交易商代管及/或登記於客戶帳戶內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交易商佔有,作任何用途,包括用作客戶帳戶一切欠款的抵押、用作客戶以當事人、擔保人、保證人或其他身份欠下或應付與交易商或尚未付與交易商確定的一切債項的抵押,以及用作客戶與交易商任何債項的抵押(不論該等債項如何招致)的所有財產、證券、股票、貸款及結存,交易商對之一律擁有留置權。 B. 交易商特此獲授權從客戶存入的保證金或抵押品調撥款項,以彌補客戶在交易商處的帳戶的欠款,而無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 6. 交易 A. 交易商進行任何交易或訂立任何合約時,可作為任何人士的代理人進行買賣。交易商本身或其代理人或雇員有權為客戶的未平倉合約訂立相對合約。 B. 客戶確知金銀現貨買賣價因機構而異,而且分秒變動,並承認即使按照公佈的價格,亦可能無法成交。因此,客戶茲同意,接受交易商不時開報的價格為當時能取得的最佳價格。 C. 客戶將遵守及接受交易商不時規定的一切規則、保證金金額、交易事項、落單時間表、收貨及/或其他有關金銀現貨買賣的事項。 D. 一切有關交易或合約的稅項及徵稅,概由客戶全部承擔,而客戶須保障交易商免受此等稅項負擔。 E. 客戶不得質押、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約。未取得交易商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合約中的利益轉讓。 F. 客戶可從保證金帳戶中提取款項,惟須以書面通知交易商其提款意願。交易商收到通知後,將在二個工作日內付款予客戶。客戶所提款的限額,以該帳戶的結存減去必需保證金,再減去交易商接獲客戶通知當天客戶未平倉合約的浮動盈虧額計算。 7. 墊款 A. 倘客戶未能或不願意在交易商要求結算之日結算合約,交易商可(但沒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墊款,墊款方式為直接結算整份合約或其中部分,而客戶同意在交易商索取價時,以等值美圓償還該筆墊款(匯率由交易商指定。交易商只須在忠誠的基礎上指定匯率,而無須提供最佳匯率。),另加墊款利息。利息以當時在香港有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為年利率,自墊款日起至完全清償款項當天止,逐天以單利計算。 B. 除上述事項外,以下情況亦須取利息,利息則如上文所訂: (a). 必需保證金、追加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中尚未以現金繳付或存入的任何部分; (b). 應付予交易商而未付的任何款項。 C. 本條款的規定,不應理解為交易商須向客戶提供上述墊款的義務,亦無損交易商按本協定、各合約或根據法律、衡平法或慣例向客戶或任何人士行使的權利及可索取的補償。 8. 不履行合約 A. 為執行本協議及進行任何金銀現貨買賣,下列任何事項均足以構成不履行合約條件: (a). 客戶延遲或未能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任何買賣合約的條款。 (b). 客戶為個人或商號,則客戶或其任何合夥人: (1). 逝世; (2). 作出破產行為或遭他人申請破產; (3). 神經失常或喪失訂立協議或合約的充分資格。 (c). 如客戶為公司,則客戶本身結束營業或清盤,或發生任何可能導致結束營業或清盤的事件、決議、會議、申請或命令。 (d). 對於所有客戶而言: (1). 客戶的任何資產遭他人委任接管人予以接管,或遭任何抵押或執行; (2). 客戶任何款項應償還或到期時,客戶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或不予以清償; (3). 客戶與債權人之間建議或執行任何協議。 B. 在發生任何不履行合約事件時,交易商享有的所有權利及補償自動變成可以行使,而無須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此等權利及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抵押品、抵消及合併帳戶、取消尚未執行合約、將未平倉的合約平倉及自動自客戶帳戶中調撥或出售金銀現貨的一切權利。 C. 交易商在行使上述權利及補償時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除非是由交易商處理失當或其嚴重過失所致,否則交易商一概無須負責。 9. 結算合約及調撥 A. 客戶帳戶在結束時結存的款項,將在交易商收到提款通知後二工作日內退還客戶。 - 4 - B. 即使交易商的業務出現任何變化或由他人繼承,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而在客戶逝世後,本協定的所有條款對其遺產代理人(如客戶為公司,則對其繼承人及承讓人)具約束力。交易商可自行決定結束客戶全部或任何帳戶而無須等待委出客戶遺產代理人,亦無須通知任何已委出的 遺產代理人。 C. 若客戶帳戶全部結算,導致上述帳戶中沒有存款或出現虧欠,將視同本協議被終止(但無損於任何在終止前應享的權利及因終止本協議而應享的權利)。 D. 倘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其未平倉合約均視為已結算,而所有尚未履行的合約均視為取消,惟在交易商實際接獲該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的書面通知前,交易商對接獲該等通知前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一概無須負責。 E. 倘客戶未能遵守上文第5 條或本協議其他地方所載的條款,不論交易商是否按本協定規定終止本協定,交易商均有權自行作出選擇,將客戶託管或存於交易商處的全部或任何物業及資產公開或 私下出售,以完全或局部為客戶帳戶斬倉,或為客戶帳戶進行對沖買賣;交易商無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或通告,而一切引致損失的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及時支付其帳戶中虧欠的款項,不論該等虧欠的原因為何;客戶亦同意倘因其違法或不履行義務而使交易商遭受任何損失、索償或損害,對交易商作出全面補償。交易商執行本條款所列的任何權利,不導致客戶在交易商處所開帳戶的任何虧蝕或欠款獲放棄、撇除或清償。 10. 結單及報告 A. 交易商的每名職員,不論其為雇員或代理人,特此獲明確授權,就客戶在交易商處所開的帳戶或其帳戶現有或未來的交易,在客戶的營業處或住所與客戶聯絡。 B. 客戶自行到客戶終端查看客戶報告、通知及結算單。 C. 執行客戶指令的客戶報告、通知及結算單,均為決定性憑據;若該等檔發出後二工作日內客戶未提出異議(客戶自行到客戶終端查看),則視同客戶已接納該等檔。 D. 倘雙方有爭議或分歧,客戶接受並同意交易商所存在買賣記錄為證明其內容真實的決定性憑據,並應獲任何法院或仲裁機構採納而無須對該等記錄再作或提供適當證明。 E. 如因通訊停頓或其他任何非交易商能合理控制及預知的原因,致使指令的傳遞受到延誤,因此造成的損失,交易商無須負責。 11. 收費 A. 若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交易商將據此收取合理的利息和費用。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必須立即清償拖欠交易商的所有債務。 B. 交易商有權向客戶收取費用或要求客戶付款,傭金收費率、未平倉合約的利息及保管費、其他宿倉費及雜費由交易商不時指定。 C. 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交易商將據此向客戶徵收利息,以當時在香港有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為年利率,逐天以單利計算。 12. 雜項 A. 如因任何非交易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風暴、天災、暴動、罷工、封閉工廠、戰爭、政府管制、本地或國際間的限制或禁制、任何設備的技術性故障、電子故障、停電或任何其他導致價格走勢異常原因、國際或本地市場休市或任何其他影響交易商的原因,致令交易商不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交易商一概無須負責。 B. 本協議書的所有條款,在任何方面均不能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除非該等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以書面寫明,並由交易商其中一名授權職員在其上簽署。客戶除非向交易商遞交書面撤銷通知,否則不得撤銷本協議。交易商在接獲書面撤銷通知前按本協定訂立的任何交易,均不受該撤銷影響。 C. 本協定將維持全面有效,直至交易商接獲客戶的終止通知書或客戶接獲交易商的終止通知書時告終;交易商可憑本身決定,按上文規定對客戶的帳戶進行斬倉或將客戶的帳戶轉讓予客戶指定的經紀或經紀公司。 D.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現時或在任何時候變得與任何市場、國家、政府、監管團體或對本協定的目標有管轄權的任何團體現行或將來制訂的法例、規則或條理有抵觸,則有關條款須視為被取代或修改,以符合該等發例、規則或條例,但除此之外,本協議在其他方面保持全面有效。 E. 對於客戶在本協定下所須履行的任何特定義務,即使交易商優待客戶,放棄要求客戶履行義務的權利或給予客戶任何寬限,亦無損或不會影響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義務。 F. 客戶確認提供有關客戶個人資料予交易商前,客戶已詳閱及瞭解《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客戶也同意使用該等資料以及所有可能或先前已向交易商提供之個人資料,使交易商得以完成其餘《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所載之一切或任何功能,更可用作有關該等用途的任何其他用途。 G. 交易商有權於任何時間給予客戶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任何本協定條款進行增加、修改或刪除。當客戶繼續按此等條例與交易商進行交易或操作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查核節餘、繳存或提取或在戶口轉出或轉入款項)或交易商在七天內未有收到書面反對則該等修改應被視為接受。 H. 交易商可在未經客戶之事先同意或批准,將本協定之全部或部分之權利或義務授予任何人。 I. 客戶授權交易商進行對客戶之信用諮詢或查證,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J. 本協議之其中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須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法律,並按香港特區法律詮釋及執行。 13. 在本協議內,除非與文義相抵觸,述及人士的字詞包括公司及商號,男性字詞則包括女性含義,而單數字詞包括複數意義,反之亦然。 茲證明協議雙方於文首所列日期簽署本協議。 網上交易風險說明 本公司在此鄭重提醒您,除了其他交易手段共同具有的風險外,電子商務平臺還存在下列風險: 一、技術的風險 ----由於通訊線路繁忙或伺服器負載過重,您可能不能及時進入電子商務平臺上委託系統完成交易,希望您能及時使用其他交易手段。 ----由於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原因,行情資訊可能會出現中斷、阻塞、延遲、資料衝突導致錯誤等異常情況,導致您作出錯誤判斷。如遇到異常和不確定資訊,希望您及時對比其他相關資訊,或採用其他交易手段,並及時查證成交情況。 ----由於網路故障,在您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黃金交易時,可能您的電腦介面已提示成功發送委託,但委託伺服器並沒有接收到委託指令,從而存在您不能及時完成交易的風險。這時您需要及時查證核實您的成交情況。 ----由於網路傳輸延遲,在您的查詢結果中顯示委託還未成功,您如果再次發出委託,可能會使委託伺服器收到您的重複委託,導致您的重複買賣,您應當查證核實您的成交情況。同時由於網路傳輸延遲,可能在您指定的委託價位不能成交,讓您遭受損失,希望您能使用其他交易手段規避風險。 ----由於網上駭客的攻擊和入侵,電子商務平臺可能會出現故障,您可能不能進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正常交易,或接收到錯誤資訊。希望您對比其他資訊,並及時使用其他交易手段。 二、交易的風險 ----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金銀現貨交易時,您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由此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希望 您按照本公司交易操作流程辦理開戶手續,嚴格保管自己的開戶資料、資金帳號、交易密碼。由於自身原因而造成帳戶被他人操作,所產生的虧損由您本人負責。如果您開立的交易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出現未按您本人意圖買賣金銀現貨和提取資金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或損失由您本人負責。 三、資訊風險 ----為了配合電子商務平臺的實施,我公司在網站上發佈相關的黃金資訊,僅供您參考。請您謹慎選擇,我公司不對您的入市結果負責。 四、政策風險 ----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交易規則的變化等因素,都可能使您遭受損失。 五、錯價風險 ----任何因錯價(黃金價格超出市場價格2 美元/盎司、白銀價格超出市場價格5 美分/盎司)成交的交易, 無論是對客戶有利或不利,交易商均會修正客戶的獲利或損失。 六、其他風險 ----由於火災、電力故障等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導致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您也將承擔相關風險。 本《交易風險說明書》無法揭示從事網上電子交易的全部風險和有關黃金現貨市場的所有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應對金銀現貨交易作仔細的研究,對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心理能力作 出客觀判斷,再決定是否進行交易.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一)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及建立或要求公司提供金融投資服務時,要不時向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二) 若未能向公司提供所需資料會導致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提供金融投資服務. (三) 在客戶與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四) 客戶的資料將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1)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2)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3) 為客戶設計金融投資服務或有關產品; (4) 宣傳金融投資服務或有關產品; (5) 確定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公司的債務; (6)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7) 根據公司須遵守的規則,條例及法例要求作出披露; (8) 及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五) 公司會把客戶的資料保密,但是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1) 任何仲介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其他和金融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2) 公司的集團公司; (3) 任何對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公司有保密資料承諾的專業人士及仲介人; (4) 任何和客戶已有或建議交易的金融機構; (5) 任何公司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公司對客戶的權力的受讓人; (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任何公司有責任披露該等資料之其他政府或規 定之機構. (六) 公司可將其收集之任何個人資料與香港或海外之政府團體,其他規定機構,公司,機構或個人收集之資料相對,比較,轉移或交換以作為查對有關資料之用途. (七) 根據私隱條例中的條款,任何人: (1) 有權審查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2) 有權要求公司改正有關他不準確的資料; (3) 有權查悉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告知公司持有關他的何種個人資料. (八)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九)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提出: 香港澳亞貴金屬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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